于尚艳等:欧肯宪政经济思想的逻辑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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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尚艳  张凤超 (华南师范大学)

       欧肯通过对秩序经济理论核心概念——“竞争秩序”与经济宪法、秩序原则、竞争秩序政策之间关系机理的阐释,不仅嵌入和确立了宪政经济思想的衍生逻辑:以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的个人主义传承为逻辑起点,以对私人和国家强制两种权力意识的批判为逻辑进路,以完全竞争下的法治意识为逻辑归宿;还进一步明确了宪政经济思想的逻辑内核,即国家主导的竞争秩序塑造、理性原则导向的宪政选择、整体关联的竞争秩序原则和多维结构的竞争秩序政策。
       作为德国弗莱堡学派学术领袖和思想核心,沃尔特·欧肯(Walter Eucken)以其倾力倡导的“秩序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政策主张,为战后的德国创立“社会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在梳理和解构西方宪政经济思想时,并未给予欧肯应有的重视,似乎这与其宪政经济思想完全隐含于秩序经济理论,并没有表达一个明晰的研究架构有关。
      笔者认为,欧肯不仅“一般地对权力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性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他所阐释的理想经济秩序模式——竞争秩序的理论构建目的,即如何通过建立合适的经济宪法而形成预期合理的经济秩序,体现了对制约和影响经济行为者的规则性质的思考,为经济问题的分析增加了一种“宪政”维度,业已触及了立宪选择的本质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欧肯从宪政视角透视市场秩序的研究方法与詹姆斯•布坎南的宪政政治经济学研究纲领形成了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呼应,并以其独特的宪政经济思想逻辑范式展示了不一样的学术视野。

      一、逻辑起点: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的个人主义传承
      自17、18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形成以来,个人主义一直都是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一脉相承的哲学精神。个人主义涵括了价值体系、人性论、理性观、社会观、经济思想等诸多结构维度,其核心命题是认为个人的主观评价是价值决定的基础,个人本身就是终极的价值目标,强调个体权利为本,维护个性发展,推崇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思想与行为自由。就个人主义而言,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如果人享有选择自己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法的最大限度自由,并享有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便能最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由此可见,以尊重自我、反对权威、消除强制为标志的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逻辑演绎的必然要求,个人主义可以称为自由原则的精神实质,而人的自由实现则是个人主义的最高价值准则。
欧肯宪政经济思想的孕育形成时期,德国正处于纳粹法西斯严酷的专制统治之下,欧肯与弗莱堡学派的学术努力,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已经湮灭的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重新获得解放。在继承个人主义哲学传统的同时,欧肯也对个人主义场域下的“自由”进行了独到阐发,从而使德国新自由主义具有了严格程序性和宪政导向的特征。
       欧肯视域下的自由至高无上,“没有自由,没有自发的主动性,人就不是‘人’”,并以此为基础,将原本不同层面意义上的个人主义、道德、自由与宪政勾勒进一个思维构图,试图实现四者的统一,使之共同成为宪政经济思想的逻辑基础。
      首先,欧肯承认人类具有利己主义的本性诉求,并接受了康德关于利己主义者“唯利是图”、“做得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定义。但是他也指出,个人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作出的理性计划和行动,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利己主义”的,完全“也可以有另外的行为表现,并更多符合道德准则”。欧肯认为,理想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个人主义”与“道德”的结合,应该引导个人在追求价值实现时,“有义务不‘利己主义’地行动。这是道德的要求”,从而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导入和谐的轨道。在他看来,“竞争秩序是抑制利己主义力量的唯一的秩序形式”,并有助于“迫使纯粹的利己主义者为集体利益工作”。由此可见,利己和利他(欧肯将利他归入道德范畴)的经济人假设已然成为欧肯进行宪政经济分析所必要的逻辑前提。
       其次,欧肯提出自由是“一切道德的前提”,“只有自由的决定才能认识和实现有约束力的道德价值观”,这就将自由与道德之间在辞源意义上的约束与反约束、规范与反规范的对立关系予以修正和重新界定。他强调,根植于人类价值活动的自由和道德具有内在关联,自由既是道德的生成条件,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受逻辑法则,而不受任何外部权力施加的舆论约束”,“通过观察和独立思考接近真理”;同时,自由也是道德价值存在的理由,道德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个人价值为主旨,并以自由的实现作为基本的保障条件。
      再次,从单纯的逻辑上讲,个人主义会导致绝对的自由,但欧肯提出“自由是有限度的”、有条件的,不是均等的,更不是绝对的。绝对自由只能强化排除竞争和追求垄断地位的欲望,当自由可能产生私人权力时,满足一种自由便可能成为对另一种自由的威胁,即自然权力取消了自由权利,导致道德价值标准失效,由此便产生了通过宪政限制自然状态的绝对自由的国家任务。将实现个人主义运用到经济秩序上,并体现“自由的经济宪政的构想和对权力分析的方法”恰恰是欧肯的秩序经济著作的核心。
      最后,欧肯认识到,“自由社会自我破坏的这种危险不可能通过小小的修补而消除……民主法制国家的整体必须用一个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经济宪法来修订和扩大”。可见,欧肯力图在自由中建立宪政,“通过一个不依赖市场的法律框架来保证个人的‘自发性’”,既要保障个人获得尽可能大的自由,也要阻止膨胀的权力滥用自由,“消除个人成为一部庞大的经济机器中无意志的微小部分的危险,成为一个无自由、大众化的东西,没有自发的自主性、本性和个性。”欧肯这里所诠释的自由含义相当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包括迁徙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和最根本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市场参与者自由进入与退出市场,自由地进行交易和缔结契约等经济活动。欧肯设想在以自由原则为核心的宪政基础上建立合理秩序——竞争秩序,认为只有依靠这种模式才能“以自由精神解决社会问题,并一次彻底拯救自由”,进而实现个人主义的价值行为准则。

      二、逻辑进路:两种权力意识批判
      权力地位是经济过程得以延续的基础,“对于任何社会生活而言权威都是必要的”,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具有强烈追求占绝对优势的支配性权力的自然欲望。权力的占有方式直接影响了经济秩序和行为,关乎自由的建立和维护,因此,权力斗争一直充斥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是“权力的拥护者缩小权力的危险性,权力的反对者则缩小它的必要性”。纳粹主义肆虐造成的思想、政治和经济的灾难,迫使欧肯回归到一个基本问题的研究,即如何“监督政治权力和阻止经济权力”,并在“纷繁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态斗争中解决秩序问题?”。
       欧肯将工业化时期的经济政策区分为“自由放任政策”和“经济政策实验”,并分别对支配这两种经济政策的权力意识,即私人权力和国家强制权力进行了批判性探讨,为拟定积极、适度的经济政策寻找原则路径。
      欧肯认为,私人权力意识的特征是“让自由计划的个人来协调企业和家庭的活动”,不仅把建立游戏规则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框架或形式交给了个人,而且把围绕数量和价格开展的经济过程也交给了个人,并允许经济政策“从下面、从社会的自发力量中自动地扩展”。各国历史事实表明,“私人权力虽然能够激发巨大能量,但这股能量也可以起破坏自由的作用”,其主导下的自由交换经济实际上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当“经济政策本身也提供了联合和排除竞争的自由”时,普遍存在的垄断倾向便不断地催生私人垄断组织,在那些可能地方,它们“始终试图排除竞争,赢得和维持垄断地位”,最终,市场竞争的结果不再取决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效率,而是取决于私人权力和垄断地位的强弱程度。随着泛滥的私人权力渗透并主宰整个社会经济,“被私人权力确立的经营规则具有强制权”,垄断价格则逐渐呈现僵化特征,反过来,这种僵化性质又不断强化私人垄断权力。
      不仅如此,私人垄断集团关于“权力”的意识形态“在日常经济生活和经济政策中也起着作用”,这是因为从私人权力意识衍生的“私人权力实体制定的法律,能够部分地抵消法制国家在公民中建立起来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垄断斗争“关闭”市场的目的驱使下,不仅其他公民的经营自由、契约自由等自由权利被削弱或取消,“例如在工业中,契约自由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被用于通过卡特尔协议来消除存在着的竞争。因此,在像煤和铁这样的重要的经济领域中,竞争的秩序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实际的发展除掉了。契约自由一再被用于改变各种市场形式并制造权力构成物。”而且,于19世纪就已经受到法制国家宪法完全保证的“保护公民免受他人专制”基本原则也遭受破坏。因此,在私人权力意识控制下的自由是形式化的自由,与预期的相反,并没有实现竞争秩序及其协调问题,“单个经济实体的经济核算被歪曲和不再有效地融入总过程,消费者不再居于优势地位了”,这就必然地导致工业化经济的均衡被完全、持续地打破,“调节体系不足以不断地重新建立均衡……甚至能够不断导致远离均衡”。
       国家强制权力意识的特征是中央管理机构将一切经济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对日常经济过程进行集中计划管理,“实行着经济权力的确实可能的最大聚集”,“根本不准许交换,各种生产力的投入、产品的分配和消费根据集中的领导而发生”。尽管这种权力意识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种变体,但国家机构对所有经济活动的权威领导却是固化的,它们不仅全面决定生产资料的分配,还直接控制社会的经济过程,并制定和实施以标准化、规格化和规范化为前提的中央计划以解决稀缺问题。
       国家强制权力在经济上的广泛要求和无限表现:
       一是导致整个社会的“应当满足的需要是由集中的领导规定的”,任何个体成员“都完全依赖中央管理和它的官僚机构的经济领导,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经济上自由和自主的领域”,消费者不再是一个主动的要素,其对经济的控制权被最大程度地剥夺,个性化的市场需求被完全排除,“从原则上剥夺了个人在经济上选择和承担责任的自由”。
      二是“各种投资的规模和方向取决于集中管理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再取决于企业家们”,专业生产部门只能倾向于争取更多生产资料或劳动力的分配,它们之间资源争夺战的升级往往导致“集团无政府状态”弊端,无法实现通过中央机构计划最优地安排整个社会经济过程以克服稀缺性的设想。
      三是政府专制主义“缺少企业和家庭计划的自主性,没有交换,没有市场,没有通过价格进行的调节”,“中央管理部门不拥有建立宏观经济均衡的手段”,因此,“不均衡是这类型经济秩序经济过程的决定性现象”。不仅如此,“由于经济权力集结,并同公权结合”,国家强制权力“也不被置于监督机制之下”,趋于无限扩张,并超越任何约束现象,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领域则越来越多地消失了。
       欧肯认识到,不为自由存在的权威就不是权威,而是暴力,无论是私人权力还是国家强制权力的垄断统治及其交织更迭,都足以抑制竞争。一直以来,这些权力集团之所以刻意将垄断的作用无害化,“抹杀垄断和竞争的区别”,不仅符合其经济利益诉求,更是为了掩盖“权力体的存在所提出的那些特殊的经济宪法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两种权力意识反竞争本质的根源性认识,不应拘囿于经济领域本身,而是应该深入到宪政制度构建的层面。

      三、逻辑归宿:完全竞争下的法治原则
      欧肯认为,自由只能建构于权力分立所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失衡状态下的极权主义肯定会“诱发专制行为,危及他人自由,破坏成长中的良好秩序”,成为威胁自由信仰的主要根源。欧肯提出,权力意识形态是受政策处境约束的,若想彻底避免经济权力过度集结问题,剥夺私人垄断和暴力专制两种极端权力意识的控制与依赖,必须改变在自由放任与集中管理两种经济政策模式之间非此即彼的对立性选择方法。因此,欧肯主张建立“竞争秩序”,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权力集中在国家或个人,避免私人垄断组织和国家直接控制经济,依靠来自与私人权力和国家强制权力相抗衡的第三种权力意识——法治力量原则,建立和维持的一种完全竞争下的经济秩序,以求化解权力冲突、协调社会矛盾、实现稳定均衡。他将这种“竞争秩序”定性为“最大自由和最小经济权力的制度,同时也是经济上最有效益的制度”,其中,内含了三个有关“协调”的基本命题。
      命题1: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秩序是各种规则的相互接替,它无处不在,一切表面混乱的社会经济事实中一定存在着某种秩序和联系,“经济过程总是并且到处都在一定的形式之内、从而在历史上给定的经济秩序之内运行”,没有经济秩序根本不能进行经济活动。同时,具体的、实际存在的秩序事实具有多样性,“从自由中自发地产生出各种秩序形式”,多样化社会经济现象的本源,取决于空间秩序的变化。欧肯认为,并非所有秩序都能有效协调和配置社会资源,只有在辩证认识“自由与秩序不是对立的,它们互为条件”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促使决定经济进程的“因素”——经济个体自行地按照其所愿望的方向完成,才有可能保证某一经济过程具有理想秩序,从而有效克服经济上的稀缺性。这种适度、均衡、符合自由意愿的理想经济秩序形式称为“本质秩序”,也就是欧肯一贯倡导的“人们可以用来对付极权主义构思的大对立面”——“竞争秩序”。
       命题2:秩序与竞争的协调
       欧肯认为,经济秩序代表了结构性竞争关系的制度安排,只有符合完全竞争原则,才是合理的经济秩序,在“完全正确的、合乎自然的、极好的秩序”下,“完全竞争的法则统治着生产和分配”。完全竞争是一种通过市场价格调节经济过程,实现各个企业和家庭的计划和决策相互协调的市场形式,是以“效率”为本质特征的竞争模式。在完全竞争下,劳动力和商品能够在企业和家庭之间被有效分配,需求能够得到最好的满足。欧肯视域下的完全竞争“是一种超越经济的‘剥夺权利的工具’”,它“意味着一种经济权力最大限度的分离的经济,这种经济符合民主法制国家中的权力分配”,所以他强调,“只是在唯一的一种市场形式中,经济权力的现象才完全退缩了:这就是在实现了完全竞争的时候”。因此,在“权力集团的并存或对抗,不可能持久地解决秩序问题”的情况下,若想实现自由和秩序的和谐统一,消除经济极权,必须首先创造与契合完全竞争条件,使每个个别经济自主的计划和行动彼此有秩序地衔接、协调起来,这个使之可能的、唯一的经济秩序就是竞争秩序,“在竞争秩序中,通过完全竞争达到对经济过程的调节和效率的提高。”
      命题3:秩序与法治的协调
      无歧视的、排除特权的竞争秩序不可能自发地出现并自我维持,它依存于一个稳定的经济宪法框架,该框架体系“同民主法制国家的价值和结构是一致的”,需要营造与培育。在这个支持严格程序性的和规则导向的框架内,内在合乎道德的经济秩序才可以自发进化,确实“使个人的自由活动限制在不损害他人自由领域的范围内,以便人类自由领域的均衡”,从而免除经济权力的危险性。由此可见,欧肯提出的“要求对值得建立的经济秩序做出有意识的原则决定”,已经阐释了秩序与法治之间的协调统一的关系实质,即只有从法治权力意识角度创立“经济宪法”,才能由此形成完全竞争市场的经济秩序,这种适度的、有价值的秩序通过制度规则的框架加以界定,并服从于明示的或非明示的宪政选择。不仅如此,欧肯还进一步将市场秩序的本质深化为一个摒弃特权和歧视的宪法秩序,“我们必须把‘经济宪法’理解为对于一个共同体的经济生活的秩序的总决定”。

      四、逻辑内核:宪政安排的竞争秩序结构
      虽然从文本角度观察,欧肯在秩序自由主义经济论著中并未明确提出和界定“宪政主义”、“宪政经济”等概念,也没有以此作为逻辑主线构建一个明晰、系统的“宪政经济思想”研究框架。但是欧肯通过对秩序经济理论的核心概念——“竞争秩序”的着力刻画,以及关于经济宪法——秩序原则——竞争秩序——竞争秩序政策之间关系机理的阐释,实际上已经嵌入并确立了宪政经济思想的衍生逻辑的内核。
      其一,国家主导的竞争秩序塑造
      欧肯认为,建立竞争秩序的目的就是要给市场制订一套规则、条例,“使经济过程的各个部分都能充分纳入其中”,每个企业和每个家庭都可以藉此实现自主地规划,自主地经营,自主地消费。但是,这种适用于现代工业化世界的竞争秩序并“不是自动地产生的”,也没有哪个经济行为者拥有这种“随心所欲地决定竞争规则或经济过程运行形式、市场形势和货币体系的自由”,只有依靠国家力量,在依托政治文化等特定地域环境的基础上,借助以“竞争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设计,进行有意识地创立和塑造,“没有国家作为建立秩序的力量,就不可能建设一个充分的经济秩序”。
      也就是说,竞争秩序是为市场经济制定或改革的游戏规则,而经济宪法则是这些经济规则在宪法层面上不可或缺的创设条件。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看不见的手”能否发挥作用,竞争秩序的运行效能能否使经济行为者在寻求提高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共同利益,都最终取决于法律与制度所构成的这个条件的性质。因此,受法律管辖范围内全体选民委托,由国家力量承载的经济规则的培育其实是一个宪政选择问题,任何经济个体都无权通过在低于宪法层面上订立私人契约废除或调整这些规则。
      其二,理性原则导向的宪政选择
      多国经济实践表明,以竞争秩序为设计目标的宪政选择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设立初衷,经济运行的实际状态常常偏离经济宪法的秩序观念,“在各种经济宪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秩序实际上也往往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经济宪法的各种基本思想”,这缘于“在经济宪法的这个法律基础上出现的各种实际的经济秩序却日益远离了经济宪法的那些原则”,“只有在少数历史场合,经济秩序的创立才能以某些一般的、理性地想出的‘秩序原则’为基础”。
      由此可见,自始至终地以构建原则性为导向是趋近竞争秩序的惟一可能,“没有制定这类原则,就不可能有合理的、具体的秩序”,“如果想实现竞争秩序,就必须贯彻这些原则”。欧肯强调,只有“具有实用的特性,包含着普遍的要求”的秩序原则才符合“理性”标准。并且,这些理性的秩序原则既“不是从公理中推论出来的,也不违背历史,而是从历史的深入思考,尤其是从经济政策和执行经济政策的经验中发展出来的”,选择和运用秩序原则一方面要避免陷入缺乏连续性的零星主义,另一方面要避免陷入固化沿袭的教条主义,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时刻实施差异化方式,以适应事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其三,整体关联的竞争秩序原则
      欧肯将竞争秩序原则分为“建立性的原则”和“调节性的原则”两类:前者包括有效和完全竞争的价格机制原则、货币制度稳定原则、开放的市场原则、私有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完全责任原则和经济政策的衡定性原则等,主要承负着“建立竞争秩序”的使命。后者包括监督和禁止竞争秩序中的垄断问题原则、实行税率累进的收入政策原则、限制企业自由计划、修正经济核算的原则、应对供给的反常行为原则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持竞争秩序的正常功能发挥”,因为“严格遵循建立性原则并不能防止在具体的竞争秩序中仍含有某些与体制格格不入的秩序形式”。
      欧肯视这些原则为评判既有经济秩序及其改革可能性的规范标准,认为这些多样性的竞争秩序原则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依赖,存在着整体制约性的结构关系,“局部秩序总是相互交错的”。因此,不仅需要坚持建立性原则代替特权和限制垄断,同时也需要维护全面的支持竞争、应对反竞争利益的调节性原则,从而合力均衡地支持一个运作良好的竞争性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只有在竞争秩序的总体设计之内,各项原则才有其意义”,“这些原则整体性是如此之强,以致孤立地实施个别原则完全无法达到目的”,“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原则的联合运用就是建立某种人们所期望的经济秩序,同时,这些原则能够创造使这一秩序发挥作用的条件。”
      其四,多维结构的竞争秩序政策
      为了约束经济上的利己力量、制约经济权力的优势地位,同时不违背自由竞争经济的宪政基础,竞争秩序只能以间接方式干预市场条件的改善,而不能直接控制经济过程以改善经济产出结果,这就决定了竞争秩序必须实现功能媒介的物化和作用方式的置换,欧肯将竞争秩序政策视为竞争秩序的转化表征和实现形式,藉以“为经济过程创造一个合适的经济宪法框架,并坚持这一框架”。“如果决定实行竞争秩序,那么,接着的问题就是:为了贯彻竞争秩序必须采取哪些措施”?当然,“任何一项经济政策措施,都只有放在经济秩序的全面设计范围之内才有意义。同时,措施本身也能或多或少地促使经济秩序的改变”,并且,“由于经济秩序的不同,相同的经济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欧肯强调,竞争秩序政策的设计和执行需要重点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重视每个国家的具体条件的考察,依据实际的动态经济过程制定切合的经济政策,“人们不可能制定出一部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包罗万象的经济政策法典”,“竞争秩序的实现和维持要求根据历史‘时刻’采取不同类型的经济政策措施”,而“这些政策措施应该服务于一个任务,即保持或建立一种功能良好的经济秩序,使经济过程得到充分的调节”,必须“基于对各种秩序形式、经济过程的相互联系和经济秩序的相互依赖的认识,而采取经济秩序政策行动”,怎样才能使实际执行的竞争秩序的政策“在所有方面都适应竞争秩序的总体决策呢?只能遵循有关的各项原则”。
      二是竞争秩序政策是一个多元维度结构系统,只有关注多种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复杂互动,使诸如“工业政策、外贸政策、农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服从于总体决策,相互协调,并成为一个整体”,才可以逐渐改变经济秩序的形式,继而趋向理想的经济秩序模式,并使其完善并合理地调节整个经济过程。
      诚然,与欧肯创建宪政经济思想的愿景相比,寡头垄断仍然是当今世界权力集中的决定性形式,秩序政策的结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迁,但这些都“丝毫也改变不了欧肯构思的应用价值”,因为,市场经济与完全竞争的宪政理想一直驱动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宪法秩序改革进程。我们相信,分析和理解欧肯宪政经济思想的逻辑范式,无疑有助于构建和完善这样的一种经济秩序,它比其他任何可能的秩序都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共同的宪法利益。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13年第4期)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新马克思主义空间视角下的资本危机全球化”(GD10YLJ01)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时空视角下的全球性金融与经济危机”(201104909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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